当前位置: 首页 > 定襄学校 > 定襄县东街学校开展“宪法晨读”活动

定襄县东街学校开展“宪法晨读”活动

2020年12月04日 16:26:31 来源:定襄县东街学校 访问量:374
       定襄县东街学校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12.4”宪法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宪法晨读”活动,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宪法晨读”小组,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班班主任协助配合,确保了“宪法晨读”活动的顺利有效进行。在“宪法晨读”活动中,学校全体师生积极认真,慷慨激昂,声音洪亮,完整诵读了“宪法晨读内容”: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本次“宪法晨读”活动,加强了学校师生对宪法的理解,使师生更全面了解宪法,热爱宪法,明确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弘扬宪法精神。宣传教育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希望每位学生都能自觉行动起来,争做宪法小卫士,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以此来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并在工作学习中大力宣传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和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编辑:李振刚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忻州教学资源网 特此声明。

联系地址:忻州市忻师北巷
北京网笑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