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30日
目 录
1、确认书······························1
2、行政职权目录总表·························2
3、行政许可·····························9
4、行政处罚·····························12
5、行政确认·····························26
6、行政奖励·····························27
7、其他权力·····························31
忻州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三审稿确认书
根据市委“六权治本”工作部署和《忻州市完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忻办字〔2015〕29号)的精神,经我单位认真梳理确认,拟申报确认我单位行政职权27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4项,其他权力5项。因错报、漏报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忻州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30日
忻州市教育局权责清单总表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计3项 | |||
1 | 行政许可 | 0300-A-00100-140900 | 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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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0300-A-00201-140900 0300-A-00202-140900 0300-A-00203-140900 0300-A-00204-140900 0300-A-00205-140900 0300-A-00206-140900 | 设立民办学校的相关审批 | 设立普通民办高级中学审批 设立职业民办高级中学审批 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普通民办高级中学变更审批 职业民办高级中学变更审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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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0300-A-00300-140900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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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计14项 | |||
1 | 行政处罚 | 0300-B-00100-140900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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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0300-B-00200-140900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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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0300-B-00300-140900 | 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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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0300-B-00400-140900 | 对违反规定颁发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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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0300-B-00500-140900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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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0300-B-00600-140900 |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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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0300-B-00700-140900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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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0300-B-00800-140900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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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0300-B-00900-140900 | 对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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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0300-B-01000-140900 | 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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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0300-B-01100-140900 | 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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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0300-B-01200-140900 | 对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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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0300-B-01300-140900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监督活动,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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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0300-B-01400-140900 | 对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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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确认 | 共计1项 | |||
1 | 行政确认 | 0300-F-00100-140900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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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奖励 | 共计4项 | |||
1 | 行政奖励 | 0300-H-00100-140900 | 市特级教师奖评选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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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0300-H-00200-140900 | 对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优秀)教师和先进(优秀)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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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0300-H-00300-140900 | 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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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0300-H-00400-140900 | 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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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权力 | 共计5项 | |||
1 | 其他权力 | 0300-Z-00101-140900 0300-Z-00102-140900 0300-Z-00103-140900 | 民办学校注销登记 | 普通民办高级中学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及注销登记 职业民办高级中学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及注销登记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及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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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0300-Z-00200-140900 |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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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0300-Z-00300-140900 |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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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0300-Z-00400-140900 | 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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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0300-Z-00500-140900 | 中小学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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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三审稿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一 | 行政许可 | 共 3 项 | |||||||||
1 | 行政许可 | 0300-A-00100-140900 | 教师资格认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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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许可 | 0300-A-00201-140900
0300-A-00202-140900
0300-A-00203-140900
0300-A-00204-140900
0300-A-00205-140900
0300-A-00206-140900
| 设立民办学校的相关审批 | 设立普通民办高级中学审批
设立职业民办高级中学审批
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普通民办高级中学变更审批
职业民办高级中学变更审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职业高中教育机构设置、终止和变更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考查,审核,提出考查和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下达送达回证,下发、换发或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十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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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3 | 行政许可 | 0300-A-00300-140900 | 校车使用许可 |
| 【行政法规】 国务院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3.决定责任: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 国务院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九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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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4项 | ||||||||
1 | 行政处罚 | 0300-B-00100-140900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中小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中小学校。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整改到位。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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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处罚 | 0300-B-00200-140900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办。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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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3 | 行政处罚 | 0300-B-00300-140900 | 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 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 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招生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行政处罚的生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 第十五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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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4 | 行政处罚 | 0300-B-00400-140900 | 对违反规定颁发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有关处室对立案的案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涉及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审核并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专案组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专案组提交审查案件的调查取证专题报告;有关处室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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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5 | 行政处罚 | 0300-B-00500-140900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办。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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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6 | 行政处罚 | 0300-B-00600-140900 |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办。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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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7 | 行政处罚 | 0300-B-00700-140900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办。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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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8 | 行政处罚 | 0300-B-00800-140900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 【行政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二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第三十二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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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9 | 行政处罚 | 0300-B-00900-140900 | 对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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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0 | 行政处罚 | 0300-B-01000-140900 | 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部门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的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高中学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六条 第七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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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1 | 行政处罚 | 0300-B-01100-140900 | 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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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2 | 行政处罚 | 0300-B-01200-140900 | 对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行为的处罚 |
| 【部门规章】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反中小学校长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 第8号 1999-12-30)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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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3 | 行政处罚 | 0300-B-01300-140900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监督活动,情节严重的处罚 |
| 【行政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监督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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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4 | 行政处罚 | 0300-B-01400-140900 | 对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行为的处罚 |
| 【部门规章】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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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三 | 行政确认 | 共1项 | ||||||||
1 | 行政确认 | 0300-F-00100-140900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 |
| 【行政法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五十七条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
| 1.受理责任: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递交贫困证明后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受理时间、地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学校按受助比例15%,对提出申请的贫困生进行审核、认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学校将公示结果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查核后在系统中审核通过。 5.事后监管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部门规章】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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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四 | 行政奖励 | 共4项 | ||||||||
1 | 行政奖励 | 0300-H-00100-140900
| 市特级教师奖评选审核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十二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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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奖励 | 0300-H-00200-140900 | 对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优秀)教师和先进(优秀)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第十二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办党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与市人社厅联合发文实施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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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3 | 行政奖励 | 0300-H-00300-140900 | 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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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的制定表彰方案。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其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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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4 | 行政奖励 | 0300-H-00400-140900
| 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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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五 | 其他权力 | 共5项 | ||||||||
1 | 其他权力 | 0300-Z-00101-140900
0300-Z-00102-140900
0300-Z-00103-140900 | 民办学校注销登记
| 普通民办高级中学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及注销登记; 职业民办高级中学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及注销登记;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及注销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终止和变更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考查,审核,提出考查和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下达送达回证,下发、换发或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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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2 | 其他权力 | 0300-Z-00200-140900 |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计财科对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局务会研究后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通过,市物价局核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制定》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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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3 | 其他权力 | 0300-Z-00300-140900
|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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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建立测试任务,提交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作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证书,要及时收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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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0300-Z-00400-140900
| 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 |
| 【部门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六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受理地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进行复评,下达复评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十四点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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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5 | 其他权力 | 0300-Z-00500-140900
| 中小学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审批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年度职称安排意见及应当提交的材料;逐一收审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上会人员名单;中小学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3.决定责任:评委表决;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针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取消任职资格。 4.送达责任: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印制资格证书;市人社局备案发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第十二点 【其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忻州市教育局 | 忻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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