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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第十三中学2026年招生实施细则 [初中部]

2026年07月12日 19:26:00 访问量:29

忻州市第十三中学2026年招生实施细则 

[初中部]

为持续提升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巩固良好教育生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构建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体系,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的通知》《忻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的通知》《忻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 2026 年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忻府区教育体育局关于下达 2026 年招生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2026 年我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分配”的原则。

、招生对象

2026年小学毕业学生

、招生计划

招收10个班 

、招生范围

(1)东起新建北路,西至建设北路;南起雁门大道,北至紫檀街。

(2)紫檀佳苑、锦绣华府暂入十三中。

(3)在忻州十三中小学部连续就读满六年的应届小学生可直升本校初中。

五、招生流程

(一)网上报名: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网上报名。通过忻州市教育局网站窗口或手机扫描二维码,登录忻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填报适龄生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照片。

(二)学校流程:

教育行政部门对接公安、房产部门对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初审,审核结束后,按照类别分批次向学校推送生源信息,初审时发现虚假信息的报名学生将直接列入黑名单处理。学校对系统推送的各类生源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分类确定招生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家长录取结果。

、网上报名

学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1、通过忻州市教育局网站窗口或手机扫描二维码,登录忻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填报适龄生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件照片。

2、教育行政部门对接公安、房产部门对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初审,审查结束后,按照类别分批次向学校推送生源信息,初审时发现虚假信息的报名学生将直接列入黑名单处理。

学校对系统推送的各类生源信息进行审核备案分类确定招生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家长录取结果

、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条件分类及录取办法

按照招生计划、入学条件、入学类别、招生情况,按照梯次原则进行招生,录满为止。自 2025 年 7 月 11 日起,实行“小学六年一学位,初中三年一学位”政策,学校服务范围内同一套房产自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一个小学学位,三年内一个初中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2025 年 7 月 11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如学位已被占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1.户房齐全的适龄学生

【户口】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播明派出所,以及更名后的桥西街派出所、长征街派出所、和平街派出所、云中路派出所且户籍地址在忻州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总服务范围内)(下同),且学生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房屋】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时须在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以下证件原件照片:《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学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的,需提供学生《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系统初审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将适龄生信息推送到学校,家长在接到学校通知后,按时到校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新生入学登记表》一寸免冠相片)表格(二维码自行下载),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①《居民户口簿》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

2.三代同居户的适龄学生

【户口】具有忻州城区户籍,且学生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房屋】父母双方在城区均无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随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三代同堂居住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入学报名时须在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以下证件原件照片:《居民户口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父母双方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城区内“无房证明”、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系统初审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将适龄生信息推送到学校,家长在接到学校通知后,按时到校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新生入学登记表》一寸免冠相片)表格(二维码自行下载),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①《居民户口簿》

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

④父母双方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城区内“无房证明””

⑤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外祖 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3.父母(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适龄学生【户口】具有忻州城区户籍,且学生与父母(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地址。【房屋】学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入学报名时须在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以下证件

原件照片:《居民户口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父母外出工作或就业证明(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或支援边疆的工作人员,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社保及相关佐证材料;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务工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外地务工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批准签发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书》等证明)和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系统初审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将适龄生信息推送到学校,家长在接到学校通知后,按时到校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新生入学登记表》一寸免冠相片)表格(二维码自行下载),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居民户口簿》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

④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或支援边疆的工作人员,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社保及相关佐证材料;

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务工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外地务工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批准签发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书》等证明)

⑤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

4.政策性照顾对象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2)孤儿。须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策性照顾对象。

二、学校有空余学位,可接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入学。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分配到城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户口】学生及父母持有忻州城区《居住证》(居住证明无效)。【房屋】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实际共同居住。入学报名时须在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以下证件原件照片:《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系统初审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将适龄生信息推送到学校,家长在接到学校通知后,按时到校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新生入学登记表》一寸免冠相片)表格(二维码自行下载),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①《居民户口薄》

②《居住证》

《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

④《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分配到城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户口】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或学生及父母持有忻州城区《居住证》(居住证明无效)。

【房屋】租赁城区范围内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他人合法私有住房的适龄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内无房,持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2)在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租赁住房协议”,持有市房产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并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3)符合“小学六年一学位,初中三年一学位”政策的规定。

入学报名时须在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以下证件原件照片:《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无房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和房产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系统初审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将适龄生信息推送到学校,家长在接到学校通知后,按时到校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新生入学登记表》一寸免冠相片)表格(二维码自行下载),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①《居民户口薄》

②《居住证》

《义务教育毕业证》(小学

“无房证明”

《租赁住房协议》、房产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

四、未按时在招生系统报名的学生

符合城区公办学校报名条件的适龄生未按规定时间在忻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报名、填报适龄生个人信息的学生,待招生工作结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不得择校。

、建立黑名单机制

(一)招生过程中,填报适龄生个人信息时上传假户口、假居住证、假房产证等虚假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一经查实将纳入黑名单并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置。列入黑名单的,待招生工作结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不得择校。

(二)招生过程中,对于各类违规宣传“明码标价”承诺入学、买卖所谓“指标”“学位”的“招生黄牛”“学托”“学贩”,以及采取威胁、恐吓,缠访、闹访,围堵学校、机关,非法聚集上访等方式谋取不合理诉求和刻意扰乱招生秩序的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置。

、时间安排

(一)7 月 13 日 8:00 至 7 月 17 日 18:00,进行网上报名。

(二)7 月 20 日至 8 月 2 日,教育行政部门对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初审。

(三)8 月 3 日开始,招生系统分批次向学校推送适龄生信息。学校对系统推送的适龄学生信息进行审核。

)8 月 25 日招生结束,各学校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六)8 月 31 日前,各学校完成均衡编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新闻媒体记者及家长代表参加,现场监督均衡编班工作,将编班结果和教师均衡配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七)9 月 1 日正式开学,开学后 30 天之内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招生名单,建立新生学籍档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适龄儿童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适龄儿童接到入学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在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延期不超过两周,延期入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10 个工作日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学校启动控辍保学程序。

、审地点

忻州市第十三中学学校初中教学楼(高层)一楼。

十一、工作要求

1、成立招生领导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组织的领导。党支部书记、校长邓春园任组长,沈慧萍、魏春燕、师国平、王彬帆任副组长,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招生领导组。领导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实行“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招生工作纪律,实现公正、公平、阳光招生。

2、建立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透明、程序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咨询和信访电话:张老师0350-3121399

张老师15513220123 白老师17735005083

(上午8:30—12:00,下午3:30—6:00)   

3、公安、房产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管理、卫健、人社、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相关真实有效证明,协助招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查户籍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核查房产信息,卫健部门负责协助核查学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协助核查学生父母的《结婚证》信息。

4、强化监督检查,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各学校主要负责人要扛起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严格按照招生规定做好适龄学生的招生入学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忻州市第十三中学

202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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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有关房屋所有权证、租房、户籍情况的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问题

(一)新建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签订网签合同的,入学报名时提供网签合同、开发商交房验收报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二)新建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网签合同但实际居住的居民子女入学,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交全款不动产税票、开发商交房验收报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三)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居民子女,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租赁合同。

(四)居住祖宅的居民子女,由所在村委和乡镇办事处逐级提供相关实际居住人员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五)单位集资房(含福利房)整体未办理房产证的,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房产所有证明、个人购房交款票据、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发票。

以上住房类型变更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7 日,且须在报名前实际居住,学校要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

二、租房问题

涉及新建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签订网签合同,现未交房而租房居住的居民子女,可提供网签合同和开发商出具未交房的证明。

三、户籍问题

(一)居民房产在忻州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总服务范围内的小区,因户籍只能落户在房产所属非城区派出所,其户籍按照忻州城区户籍对待;忻府区非城区派出所户籍,按照持有忻州城区《居住证》对待。

(二)适龄儿童新生入学户籍变更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7 月17 日。

(三)父母户籍不在忻州城区,学生户籍在城区亲属家落户的,户主即为临时法定监护人,按相关规定接收入学。

(四)在社区集体落户的居民,按实际居住地服务范围,持监护人户口页及相关资料到校办理。

 

 

编辑:师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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